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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长男幼离婚案 夫妻双方对簿公堂

Sun Dec 16 2018 17:45:46 GMT-0800 (Pacific Standard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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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女长男幼,年龄差距达24年的华裔夫妻离异后就2400万元房产兴讼。法官表示作为申诉方的丈夫有权透过分居协议,不只可与作为应诉方的妻子分配财产,不排除丈夫可向妻子申索赡养费。法院否决妻子把分居协议限于财产分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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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诗最高法院文件显示,诉讼中李(音译)姓丈夫与年长24岁的朱(音译)姓妻子在2005年4月开始事实婚姻关系,在2011年6月正式在北京结婚,而李君是在2013年6月获朱女担保才得以移民来到加拿大温哥华。两人此后在加拿大购置四幢总值共2400万元的房地产,然而两人在2017年6月于北京离婚后,仍就各自占有的物业份额和房产是否构成家庭物业各执一词。

 

李君与朱女其后在2017年11月签署分居协议,李君指称该协议旨在处理两人在卑诗省的物业和赡养费事宜。然而法庭文件指出,李君在该份协议表明不会分得任何物业,也放弃向朱女申索赡养费。李君声称他是在前妻胁迫、不当影响和不合情理的行为下签署该份协议,因此要求在该份协议之外向朱女申索赡养费,同时向法院作出多项济助申请,包括针对四幢物业作出未决诉讼证书(certificates of pending litigation)以冻结一切与物业有关的手续,以及颁布命令禁止朱女处置任何房地产、银行帐户、股票、股权及其他个人财产。

 

朱女反对分居协议乃胁迫下作出的指控,并表示该份协议只处理财产分配事宜,李君不应"安插"任何赡养费申索在此案中。

主审法官温特林汉姆(Janet Winteringham)援引本省的标志性家庭法案例指出,虽然她认同朱女分居协议主要是关乎物业分配的说法,但她亦考虑到李君分居协议也应涉及赡养费的说法。法官亦指出,标志性案例中法院不只将夫妻之间的纠纷视为关乎赡养费而已,也视为包括资产分配事宜,因此法官认为不可因为分居协议没有指明处理赡养费问题,法院就按此不去考虑赡养费问题。

法官表示作为申诉方的丈夫有权透过分居协议,不只可与作为应诉方的妻子分配财产,男方也可向女方申索赡养费。法院否决朱女把分居协议限于财产分配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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