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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环境部对海底油井泄漏管制太宽松

Thu Aug 06 2015 10:13:41 GMT-0700 (Pacific Dayligh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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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环保人士John Davis
 
戴维斯指出,美国政府给申请在阿拉斯加海域进行石油钻探活动的壳牌石油公司提出的条件是,如果发生海底井喷、水下石油泄漏的事故,则壳牌石油公司必须在24小时之内采取措施制止石油继续泄漏;这意味着石油公司必须在钻井平台附件有能够进行封井作业的船只随时待命。
 
但加拿大政府环境部在批准壳牌石油公司在新斯科舍省大西洋近海的谢尔盆地Shelburne Basin 钻探海底石油的申请时,只要求壳牌石油公司在21天之内制止石油继续泄漏。
 
壳牌石油公司加拿大分公司在其谢尔盆地海底油田钻探项目的申请中说,如果发生海底井喷事故,该公司需要从挪威、或苏格兰、或南非、或巴西调来封井作业船。
 
戴维斯抨击加拿大联邦政府环境部说,与美国政府对石油公司海上钻井活动进行严格监管的做法相反,加拿大环境部的监管措施松弛的简直让人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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