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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港收租逾10万 华妇拒追税败诉

Mon Mar 21 2016 17:06:22 GMT-0700 (Pacific Dayligh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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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伦多华裔妇人就联邦税局对其2012年及2006至2008年度的税务申报分别作出的决定,向加拿大税务法庭(Tax Court of Canada)提出两宗上诉。案件涉及当事人过往数年在香港通过遗产信托基金,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报税。当事人的上诉理据包括3年逾10万租金收入在港已透过遗嘱信托基金缴税,认为不应再在加国缴税。但法官驳回其上诉,指当事人没举出任何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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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2006年至2008年的报税情况作出上诉。法庭文件指当事人于2010年8月10日,透过会计师向税局自愿申报了她在上述3年期间,未曾申报的海外收入。这些收入来自当事人母亲遗留在香港的房产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当事人透过在香港的一个遗嘱信托基金(testamentary trust)获得上述收入,折合为加元的数额分别为2006年58,412元;2007年27,549元及2008年27,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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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收到上述补充申报后,重新计算当事人上述3年应缴税款及积欠利息。税局虽然没有申明免除罚款,不过最终并没有计算罚款的数额。法庭听证显示当事人对于加拿大与香港的税务制度、要求及涉及的数目均不甚明白,当事人认为自己受骗,成为偷窃及腐败的牺牲者。不过法庭弄清一些基本事实,包括:当事人在上述税务年度中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她承认自己的会计师向税局申报了上述收入,但坚持自己是“被胁迫”这样做。她承认自己确实收到这些来自香港的租金收入。她解雇向税局透露其收入情况的会计师后,向法庭提出上诉请求。
 
法庭指当事人上诉理据包括:(1)加拿大税法规定纳税人要申报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房产及相关收入。当事人由遗嘱当中获得利益,不代表拥有10万元以上房产,所以她不用申报。同样道理,她每年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达10万元,所以也不用申报。(2)加拿大的“信托法律”不要求受益人申报透过海外基金取得的收入。(3)其收入在香港已透过遗嘱信托基金缴税,不应再在加拿大缴税。(4)当事人指无力偿还积欠的税款和利息。
 
两项上诉都遭驳回
 
税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包括:(1)当事人确定无疑在上述三个税务年度收到来自香港的租金收入,并且后来透过会计师自愿向税局报告上述收入。(2)加拿大和香港之间在2006至2008年期间尚没有税务协议。即使当时两地之间有任何税务协议,当事人在法庭上亦没有举出任何文件,证明这些有争议的租金收入已经在香港缴过税,从而有资格在加拿大申请税务优惠。
 
法庭援引加拿大税法指当事人的上述收入,符合在加拿大缴税的条件。税法第3(a)条款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自己当年的收入时,必须包括在加拿大境内及境外的收入来源,包括且不限于纳税人因不同的职务、雇主、生意或财产所取得的当年收入。
 
另一宗上诉是华妇认为2012年度存在税务争议,法庭文件显示当事人当年向税局申报年度收入31,194元,其中包括CPP(Canada Pension Plan)福利、投资分红收入(dividends)及利息收入10,799元、由RRSP中提取15,000元、其他一些小额收入。联邦税局于2013年5月对其报税作出评估。评估中,税局没有增加当事人新的税务责任,只是根据当事人自己所申报的收入,计算出她欠税款2,586.26元。
 
法庭认为当事人可能是基于其所申报的投资分红收入加利息收入10,799元,以及由RRSP中提取15,000元等原因被征缴欠税而提出上诉,但是上述收入均是当事人自己报税时申报,当事人亦没有在法庭上证明税局在计算上有任何错误,因此驳回当事人的上诉。
 
法庭于今年2月1日就当事人的上诉在多伦多开庭,于3月10日裁决驳回当事人的两项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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