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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内地居民为投资移民超800万元转款疑似被骗 证券公司及其员工无需担责- [64] (2025-09-19 20:07:48) (0) (0)2025年9月12日,在一起涉及内地居民的香港投资移民计划中,内地居民薛某向香港法院起诉,以被告容某及其所在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在开立帐户投资于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以下简称CIES)的过程中,提供跨境汇款信息构成过失性误述(negligent misstatement),据此要求二被告承担近840万元人民币转款损失的赔偿责任。 香港法院原讼法庭在经过庭审、证据交换以及对相关当事人的交叉询问后认为,被告容某对原告薛某并无注意义务,容某也未向薛某作出承诺性的陈述,故薛某要求容某承担侵权责任并据此要求中银证券承担替代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 原告薛某系内地居民,在香港公司担任董事,资产丰厚,曾通过CIES获得香港身份。 被告一容某系中银国际证券员工,职位为客户关系经理。 被告二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提供证券投资服务,包括协助客户参与CIES。 徐某于2017年8月获得CIES的原则性批准,需在6个月内完成1000万港币投资。 2018年2月22日,薛某与徐某在容某的协助下办理开户手续,计划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币并完成投资。 由于时间紧迫且临近春节(2018年2月23日为最后期限),薛某同意通过容某提供的两个内地个人账户汇款人民币838.3万元,但最终资金未到账,疑似被骗。 双方意见 薛某主张,容某在口头和微信中表示,只要将人民币汇入指定内地账户,就能在香港完成CIES投资,构成过失性误述。同时,容某未提示风险,未核实内地账户信息,违反了注意义务。此外,薛某基于对容某身份的信任,信赖其陈述,按照其指示操作,导致838.3万元人民币未能到账,造成经济损失。容某是在其职务范围内作出陈述,中银国际证券应对其员工的过失行为担责。 被告容某辨称,其对薛某并无注意义务,其仅为朋友介绍汇款渠道,并非专业建议,薛某应自行判断。其也未在正式会议中作出任何承诺性陈述。薛某作为资深商人,且曾自行处理过跨境汇款。薛某自愿使用非正规渠道汇款,应自负风险,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此外,薛某未尽到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未及时报警或采取法律行动。 中银国际证券辨称,客户协议中约定有免责条款,明确说明公司不提供法律、投资或汇款建议,客户需独立判断。容某无权代表公司,容某的行为超出其职务范围,公司禁止员工处理客户资金。薛某的行为可能违法。若薛某将资金转给徐某用于CIES投资,可能违反移民条例(非本人资产),构成共谋虚假陈述。薛某非适格诉讼主体,案涉资金本应为徐某使用,薛某未必为实际损失方。 争议焦点 法院归纳出本案以下10个争议点: 1. 容某是否对薛某负有注意义务? 2. 容某是否作出原告所称的陈述? 3. 若有,是否构成过失? 4. 薛某是否依赖该陈述并因此受损? 5. 薛某是否自愿承担风险? 6. 薛某是否采取合理措施减损? 7. 薛某是否对损失有共同过失? 8. 薛某是否因行为违法而丧失索赔权? 9. 若薛某需担责,其责任范围为何? 10.中银国际证券是否需承担替代责任? 法院意见 1. 关于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容某不负有注意义务。薛某为资深商人,具备判断能力。容某非专业人士,未持有相关资质。客户协议中明确排除投资建议责任。薛某并未合理依赖容某提供的非正式信息。 2. 关于是否作出陈述以及是否存在过失 法院认为容某并未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陈述。薛某也未能证明容某在正式场合作出承诺性陈述。容某通过微信发送的账户信息等内容仅为提供信息,并非建议。此外,法院还认为,相比容某的陈述,薛某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前后矛盾,可信度低。 3. 关于依赖与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薛某并未合理信赖容某。薛某应知该汇款渠道非正规,但其迅速接受汇款安排,未提出任何疑问。薛某的行为表明汇款行为是其自主决策,非被动信赖容某。 4. 关于减损与共同过失 法院认为薛某未尽到合理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主要包括:未亲自报警,而仅委托员工处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尝试阻止银行汇款;薛某对损失的发生存在共同过失。 5. 关于薛某行为构成违法 法院认为违法抗辩并不成立。虽涉及由薛某代徐某转出投资款的非正规资金安排,但无明确证据表明薛某有意图欺骗香港入境处,损失与违法行为之间关联性不强。 6. 关于中银国际证券的替代责任 法院认为中银国际证券无需承担替代责任。容某为公司的客户关系经理,案涉行为非其职务范围。公司也明确禁止员工处理客户资金,薛某也应知该行为非公司正式安排。 据此,法院驳回了薛某的所有索赔请求。 案件评论 本案对于在内地与香港之间进行金融、保险等交易的当事方而言是一个及时的警示和教训。 对于当事人个人而言,在金融服务中,不能仅凭公司员工身份或口头信息就认定其代表公司作出承诺,即使是在紧急情况下,仍应依照合同约定,通过正规银行渠道处理资金,避免因通过非正规渠道转款导致资金损失。在发生资金损失,还应第一时间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并保留书面证据。 对于金融证券机构而言,首先应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防止员工私下提供非授权信息。此外,在与客户的协议中清楚明确约定免责条款,有效规避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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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骗子是党国,你可能不信。这是钓鱼执法,目的是堵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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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25-09-19 21: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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