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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领事馆同意同性婚姻配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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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个中国驻外使领馆对在海外合法登记的同性婚姻配偶发放签证的案例引发关注,尽管中国境内尚未承认同性婚姻,但实际操作中已出现基于"真实家庭关系"认定的灵活处理。
一、政策执行现状
成功案例与操作逻辑
加拿大籍公民与持有中国护照的同性伴侣在加拿大结婚后,向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申请签证时,工作人员主动建议其申请Q类配偶签证(家庭团聚类)而非旅游签证,最终获批十年有效期、多次往返的长期签证。类似案例还出现在多伦多、潮汕农村等地,均通过提交经认证的海外结婚证、关系真实性证明等材料获批签证。
核心依据:领事馆以签证类别中对"真实有效的亲属关系"的认定为准,而非直接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
适用范围与限制
严格受限对象:仅适用于在同性婚姻合法国家/地区登记的跨国伴侣(一方为外籍,另一方为中国籍)。
境内效力缺失:持此类签证入境后,同性配偶无法享受境内异性配偶的医疗签字权、财产共有等法定权益。
非标准化流程:成功依赖个案沟通与领事官员裁量权,未形成明文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如日本曾以"婚姻真实性难判定"为由拒签。

国内外政策冲突
中国《民法典》未承认同性婚姻,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签证条例中未明确定义"配偶"需为异性,为领事馆灵活操作提供空间。类似矛盾在香港亦有体现:2018年香港终审法院裁决允许外籍同性配偶申请受养人签证,但强调"不改变本地婚姻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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