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律达人帮助!

事情是这样的,我家有个出租间,前些日子有个女人来租房子,她说她跟她儿子住,我说没问题,750一个月,双方相谈甚欢,临走她给了我450加币定金,说让我把房子留着,别租给别人。我问她要不要收据,她说不必了,她肯定来租的,如果她不来,这就当违约金吧。我说好的。谁知过了两天大家约好签合同,她突然说她是四个人吃住,我马上要求加租金,因为我们原先约好750是包水电的,如果多两个人的话水电费当然会增加,所以我要求加租金,那个女人一听就不乐意了,最后签合同的事不了了之。今天她突然给我发了信,要求我把450加币的订金全额返还,我很纳闷,不是说好了你不租就当违约金吗,怎么翻脸不认人? 在在这里我想咨询下,请问我需要理会她吗?她这么做是否合法? 另:我们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包括定金事宜也是口头协议) 请法律达人为我解惑!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