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和我同学的一个QQ记录:
xx(xxxx938) 2008-07-03 20:45:33
还有一件事也很有意思,一个小偷,偷了一只鸡,被巡警抓住,扔进了看守所,一直没人提审,过了七个月,他要求驻所检察官催案,检察官就联系他的办案单位,结果人家还很诧异:怎么?还没放吗?还关在看守所?第二天就放了。
xx(xxxx938) 2008-07-03 21:03:34
还想起了一个案子,是一个走私案,缉私人员在船上抓人的时候,抓到一个,问他:你是干什么的?他说:我是煮饭的。什么?你是主犯?那好,带走!哈哈!后来这个人判了四年。这个案子的第一被告和我同一个仓,判了九年,那个“主犯”就关在我们隔壁仓
看到众多群众和公安打交道的报道,不由唤起我尘封十几年的痛苦的回忆...(原创,亲身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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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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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7-08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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