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利用权力进行滋扰,导致弱者不能、不敢拒绝,这绝不等于“同意”。她们对权力依赖关系的人做出的同意是不自由的,这不是真正的同意,而是剥削。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校园性骚扰案。2022年至2024年,晴枫就读成都某中学期间,班主任陈勇对其发送了大量暧昧及性暗示信息,并存在肢体越界(二人均为化名)。学校还有多名女生指证其类似行为。2024年9月,晴枫等人报案后,警方以超过追诉期限、证据不足等理由,未对陈勇进行行政处罚。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天府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吊销了陈勇的教师资格证,同时也向该中学发布责令函,要求建立防治性骚扰机制。晴枫的维权可以到此为止,也可以把法律程序走到底——对警方的不予处罚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经过反复思考,她决定等待高考结束后,也是年满十八岁后,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8日,成都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2026年1月,法院一审认为,师生存在天然权力不对等,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高频性暗示聊天,实质性地干扰了学生的心理安宁、学习生活及正常人际发展,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原不予处罚决定,责令警方重新处理。判决中有一段给原告的话相当感人:“请不要因为这段不愉快的经历责备自己,它定义不了你的天空,更决定不了你的未来。”这句话,也送给所有类似经历的受害人。
从法律上理解性骚扰,就必须引入性自主权这个专业词汇。自主的意思就是我自己说了算,因此性自主就是指任何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接受或是拒绝与性相关的行为,不受他人强制。如果性自主权被侵害,我国法律会提供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三种层次的保护。严重侵犯性自主权的,比如强奸、猥亵,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被害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也侵犯了性自主权,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民事保护。
在本案中,晴枫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民事诉讼,要求国家公权力对涉事者进行行政处罚。在我看来,这一选择出于两个考虑:第一,民事诉讼把证明责任放在原告身上,存在证据不足则败诉的风险,而警方介入有强制力,在取证效率和惩戒效果上会更好;第二,2025年报案时她尚未成年,报案不需要监护人,但民事诉讼需要监护人出面代理,这么做也可能是为了避开家庭干预。警方会如何判定班主任的一系列行为呢?我们来看看处罚决定中的逻辑。首先,警方认为,“摸脸、摸手、摸腰等肢体接触”,现有证据,也就是人证,不足以证明相关行为存在;即便退一步认定存在,陈勇作为教师、班主任,在教室或办公室等公共场合对学生实施拍打、摸头、打戒尺等行为,系面向不特定学生发生,也不符合猥亵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因此,不能适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法》)第44条关于猥亵的处罚规定。
警方的注意焦点,始终停留在晴枫“曾表现出一定回应”。法院提醒说,这种互动发生在老师和学生之间,要充分考虑师生关系的特殊性及对未成年人生活的实质影响。受害人的回应有问题吗?有多大问题?当我们出于思维惯性这么问的时候,要警惕自己是不是陷入了完美受害人的偏见。让我们把目光放远一些,几乎在所有性骚扰事件中受害者自身都存在道德压力,她们为避免性羞辱而不敢对质;尤其在职场、学校,受害者面对权力更高、资源更多的一方的性骚扰行为时,通常没有对此言行明确翻脸,导致受害者是否“反感”的主观意愿难以认定,晴枫案也几乎止步于这个主观意愿的认定。
在一些被支持的性骚扰侵权案件中,法院多从事前双方的关系、事中行为发生的背景、事后原告的反应来推测,被告的行为是否明显违背原告的意愿。这加剧了当事人证明的难度,也隐形地要求一个完美的被害人,你最好是冷若冰霜的、你最好是道德无瑕的、你必须当场说不、你必须立刻翻脸报案等,这些因素都是性骚扰案件证明困境的体现。所以,很多女孩沉默了,选择了自己慢慢消化。但是,这种说不清楚的恶劣情绪、自我质疑、不信任感,会长久尾随。在2022年北京的蓬蒿剧场性骚扰案件中,有一位声称自己2009年被骚扰过的女性,写了一篇很长的文章,详细地回忆了当时发生的一切。所以,请不要在女孩讲述性骚扰的时候,再说“没多大点事”这样的话了。在受到滋扰的当时,有的受害人表现得克制、体面,甚至麻木。这是一种生存策略,但代价也是巨大的。性格好的女孩不仅要承担维护和谐氛围的情感劳动,还可能承受直接的骚扰和侵犯。女性为“be nice”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最后还将因此无法自证清白。我们的社会文化,一方面要求女性“宜人”,一方面又要求面对侵害时有“完美”抵抗,这对女性被害人要求太高了。晴枫在举报信中这样写道:“我一遍又一遍地告诉自己,我没有错,错不在我,我的痛苦和难受并不来源于我自己。”确实,错不在你,而在那些肮脏的违法犯罪者,也在某种经验偏见。社会悄悄给受害者定了标准,你必须衣着得体、性格刚烈、立刻拒绝、及时报警、情绪崩溃……只要有一点不符,就开始质疑你的动机、人品。其实,很多性骚扰就是利用权力、地位、熟人关系进行精神施压,一再挑战受害者的底线。要求受害者完美,就是在帮助这些惯犯。从今天开始,我们要反复提醒自己,不要把责任从加害者转移到受害者身上,不要帮助那些惯犯,帮助性骚扰惯犯会被认定为从犯。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学校将师生恋、性骚扰视为洪水猛兽,依据美国《民权法案》第七章及各州反歧视、反性骚扰的判例,若教师与学生发生性关系,学生可起诉教师与学校,主张学校因疏于管理、未制定有效防范制度而承担巨额的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学校,建立预防和科学处置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正是校园重要课题。
作为一个大学法学院的老师,我对此深受感动,并引以为荣。“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她已经证明了正义女神的一手是天平,而另一手则握有宝剑。这也正是法律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共识和基础。
判决中有一段给原告的话很有意义,:“请不要因为这段不愉快的经历责备自己,它定义不了你的天空,更决定不了你的未来。”这句话,感动,有温度!现在在校的学生被整的多数像个机器,太痛苦了!为这个勇敢的孩子点赞。
教师行业未来越来越严谨,一个没师德的人,不管其能力如何,都该将其逐出教师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