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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一男子为了方便陪儿子出国留学,加入了外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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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户籍被注销了并导致其银行卡、社保、公司股权确认等受到巨大影响。事后男子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讨要说法,要求恢复国籍,被拒绝后男子为此打了三场官司。

50多岁的靳先生是当地一家大企业的老板,土生土长的合肥人。靳先生的儿子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国外一所名牌大学后,其一高兴就决定给自己放个长假,陪儿子到国外先熟悉一下环境并办理入学手续。

在国外生活一段时间后,靳先生因觉得没有当地户籍办什么事都很不方便,于是其就加入了当地国籍。

待儿子习惯当地生活后,靳先生便结束休假回国工作。可让靳先生没想到的是,其在机场入境时就被出入境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其已经加入了他国国籍。

事后出入境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通知靳先生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并注销了其原来的户籍。

户籍被注销,就意味着靳先生的身份证信息都没有了,那其之前用原户籍身份证办理的银行、社保,房产证以及公司股权等,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对于一家大公司的老板来说,影响是巨大的。

随后靳先生请来律师,以注销其户籍违反法定程序、对其已经产生了的权益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为由,将当地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注销其户籍及居民身份证件等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应当与民事诉讼有所区别。即前者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被告拿不出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被告就会被判定败诉,且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

随后被告在法庭上举证称:

第一,我国《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也就是说,中国与其他认可双重国籍的国家不一样。即中国要求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国家的国籍。

第二,《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简而言之,由于出入境管理局在靳先生入境时,发现其已经加入他国国籍,且靳先生也承认这一点,因此,就代表其是自愿放弃中国国籍的。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换句话说,公安机关注销靳先生的国籍和身份证信息是有法律依据的,接下来就是要看公安机关在实施注销行为时,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了。

《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51条规定,已加入外国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协助核实身份与情况,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按规定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核实、确认靳先生已经加入外国国籍后,注销其户籍是其法定职责,且被告当时是通知并开具了告知书的,因此,被告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在程序上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靳先生的诉求。可一审宣判后,靳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被驳回后。靳先生还是不服,并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靳先生申请再审的观点是:自己是土生土长的合肥人、在外国都没家(房产),且出国前其已通过原有国籍、身份证信息取得了相应股权、办理了有存款的银行卡、有余额的医保卡,因此,其认为自己应当是办理常住人口户口登记,而不是被强制注销户口,导致其原有取得利益,有可能会受到侵害。

但是,再审法院同样驳回靳先生的的诉求,并提醒靳先生此时其最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永久居留权,或者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有网友表示,靳先生是大公司的老板,其不可能不知道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其执意要在国外加入外国国籍肯定是原因的,只是现在后悔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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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天天来贴这些 吓唬谁呢?韭菜没得割了吗 - [9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