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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姑娘真倒霉,去个公共厕所被打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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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一女子在公厕遭人暴力伤害,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受伤女子伤势稳定,伤情在轻伤二级以上。

受伤女子曾发帖称对罪犯“最多只能判他三年以内”,警方通告中对女子伤情的评判又提到了“轻伤”,导致很多人的不满。其实这还是司法认定和日常认知差距的问题。

虽然这些年来很多人都科普过,也讲过很多次,但似乎大家对司法认定的“轻伤”还是不太了解。

首先司法认定中的“轻伤”不是指“伤得很轻”,更不是一些人想象的那样,手划破个口子,流了一点血算轻伤,流了很多血算重伤。而是一种评判伤情程度和决定量刑的标准。

其次这一标准看的并不是受害者是不是被打得很惨,而是伤势能否恢复,身体是否有缺损,功能是否受影响。

比如说,这个案件的受害人提到“眼睛皮”裂了,轻伤二级对这部分的判断标准是:眼睑缺损,一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一侧眼睑闭合不全。也就是说等伤势恢复之后再检查,如果达到这个标准,算轻伤二级。

如果是破了,出了很多血,看着可能很吓人,未必能到轻伤二级。但也没准看起来伤得不厉害,只破个小口子也没流多少血,碰巧伤到神经了导致闭不上眼睛,就到轻伤二级了。

至于三年以下,我想是指“如果鉴定为轻伤二级,罪犯至少判三年以下”的意思。警方通报说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也就是说目前看已经达到轻伤二级了,但还要进一步鉴定。比如功能是否受影响要看恢复情况,恢复情况不好很可能就会上升到轻伤一级或者重伤。

我还是觉得,大家如果对这类话题有兴趣,至少先去看看伤情认定标准。别看了“轻伤”俩字就义愤填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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