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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禮儀之邦”移民“罰治國家”者,須以上“廁所”之心態上“法庭” 軒轅伊尹歪論 孔慶西居天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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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禮儀之邦”移民“罰治國家”者,須以上“廁所”之心態上“法庭”

 

軒轅伊尹歪論

 

 

 

孔慶西居天朝四十年,未嘗一上法庭,居加拿大十五載,上法庭者几二十次矣。

 

居家過日子者一也,與人為善者一也,謹言慎行者一也,木不秀於林,堆不出於岸,行不高於人,避為出頭之椽子者一也,在中國則無與于讞訟,在加拿大則糾纏於官司,此其何故也?

 

按訴訟之原由,率皆日常生活中雞毛蒜皮之瑣細小事也:告前雇主賴工錢二,前雇主告我毀其商譽一,我於自家陽台晾曬衣服而被屋管公司罰錢,我告屋管公司干涉業主生活自由一,余者皆交通罰款之Dispute。

 

以上事由,在天朝居委會老太太即可調解,或與警察解釋爭辯,即可消除誤會,在加國則排期周年纏訟,法庭之外無勾通。“禮儀之邦”與“罰治之國”,其異蓋在此乎?

 

孔慶西二十年來上法庭之經驗,一言以蔽之:“法治國家”法官之水平,殆不及“禮儀之邦”街道辦居委會之老太太之精明耳!

 

“千里寄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葫蘆僧判斷葫蘆案,喬太守亂點鴛鴦譜,“效果正義”高於“程序正義”,此天朝“禮儀之邦”處理糾紛之原則也;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夫妻打架,警察來抓,鄰里不滿,法庭見面,此西洋“罰治社會”處理問題之方法也。

 

移民之來自“禮儀之邦”者,頗不習慣“罰治之國”動輒法庭說話之文化。

 

然則諺曰:到什麼山上唱什麼歌,來到羅馬,則依羅馬之規矩。以故,移民之來自“禮儀之邦”者,須努力適應“上法庭如上廁所”之西洋“罰治國家”之文化。

 

唯一之例外者,或為家務糾紛,婚姻矛盾,則宜自我消化,堅決拒上法庭,否則,親人罹其痛,訟師發其財,必然之結果也:

 

孔慶西讀新聞,有西洋夫妻,離婚爭二百萬家產,纏訟數年,雙方皆人財兩空,錢財悉入律師腰包!噫!夫所謂“罰治社會”者,其旨歸在此乎?

 

軒轅伊尹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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