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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国妓院合法化看个人权益:不违宪就可以吗? 

从加国妓院合法化看个人权益:不违宪就可以吗?

[size=6][b]从加国妓院合法化看个人权益:不违宪就可以吗?[/b][/size] [color=#333333][/color] [color=#333333] [size=3][color=#000000]3月26日,安大略省上诉法院发表长达132页的裁决书,一方面同意此前安省高等法院法官Susan G. Himel的裁决,认同现行反妓院、反卖淫收入维持生活法规违宪,另一方面继续维持现有法规中反对街头招嫖条款,并宣布暂缓裁决12个月,以便安省国会起草新法。   不论此前安省高院法官的裁决,还是此次省上诉法院的裁定,其出发点都是“维护个人权益”,即认定性工作者也享有一般加拿大工作者的平等权益,同时认定目前的非法卖淫状况“危及性工作者人身安全”、“可能置性工作者于险地”,而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本就是加拿大民主体系所决定的。 本   在当代社会,具有正常思维的人不会不认同人生而平等、平权的理念,不会也不应因某人从事的工作与众不同,而产生特别的歧视心态,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尤其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这一点上,各方其实并无大的歧见。   然而必需指出的是,尊重一个人、一个群体的权益,不能以损害更多人、更多群体权益为代价。安省上诉庭在裁决书中本身也坦承,街头卖淫会对社会造成伤害,而两级政府更多次指出,卖淫产业的泛滥,不仅会对社会、对社会成员产生腐蚀作用,也会影响所在社区、省市的口碑和形象。   在两级政府相继出台反妓院、反卖淫收入合法化法规后,一些性工作者维权团体采取了一系列抗争行动,以维护“合法卖淫”、“平等工作”的权益,在当代民主社会,表达自身诉求是他们的合法权力,理应得到保护,他们的诉求也理应被认真倾听、认真对待。但加拿大社会并非仅有这一种声音,更非仅有性工作者和商业性消费者的权益需要保护,在卖淫活动盛行的街道、社区和城市,同样存在着对这种现象感到忧虑、不满的群体和个人,他们的诉求同样应被认真倾听、认真对待,他们的合法权力同样应得到保护。  上诉庭在裁决书中称,没有必要从道德观念批判卖淫业,而应仅审查法规是否违宪。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这种态度是专业的、无可厚非的,但加拿大是三权分立、各司其职的社会,法官、上诉庭做了他们所应该做的事,说了他们所应该说的话,负了他们认为应负的责任,其它方方面面也应去如此做,毕竟,宪法原则是一个大而化之的东西,对于法院、法官,只要裁定“违宪”、“不违宪”即可,但对于其他各方而言,则必需明白指出,并非不违宪就一定可以、甚至鼓励去做的。   在民主社会,立法是各级议会的职权范围,而议会的权力来自选民和选票,来自各社区的授权,不论对卖淫问题作何感想,每个社区、每个团体和各人都应在这暂缓裁决的12个月里,通过这一民意渠道,将自己和社区的意见如实反馈,从而令修订后的新法,可以照顾到每个社区、每个人的权益。   性工作者的尊严、人身安全当然应受到保护,但尊严、安全是每个社区、每个社会成员都需要、都应收到保护的基本权力,相关法规和释法不论作何修改,都不应只顾一点,不及其他。不论对卖淫合法化有怎样的意见,诉求都理应循民主、法治的渠道反馈,政党和政治家们也不应将这个攸关社区和广大民众安全和利益的重要问题“话题化”、“政治化,用作党争的劫材。 [/color][/size][/color]
公平交易
这真的与我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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