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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法可剥夺移民身分 自由党誓废除

Mon Aug 31 2015 12:09:45 GMT-0700 (Pacific Dayligh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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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联邦自由党领袖杜鲁多(Justin Trudeau)周六说,若自由党赢得大选,他将废除保守党政府倍受争议的新入籍法,并对推动埃及裔加籍记者法米(Mohamed Fahmy)获释作出更大努力。

  杜鲁多周六下午在密西沙加Jalsa Salana伊斯兰会议上发表讲话说:「自由党相信,加拿大是一个团结一心的国家,尽管存在差异,它正因这些差异而强大。」他说,在保守党领袖哈珀领导之下,加拿大人被鼓动互相恐惧情绪,前来加国的难民人数及公民申请都减少。

  在随同发布的新闻稿中,杜鲁多说,他的政府将废除争议性的《强化加拿大入籍法》(Strengthening Canadian Citizenship Act)。他指该法律「创造两类公民,令加拿大公民身分贬值。自由党将保证,按照《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指引,所有加拿大人的基本权利受到尊重。」

  《强化加拿大入籍法》于2014年6月生效。尽管其中部分内容仍存在争议,但按照今年5月生效的条款,它扩大联邦政府可褫夺国籍人士的范围和依据,包括出生在加国的双重国籍人士。在某些个案中,该条款赋予民选官员权力,褫夺某人的公民身分,而不是由联邦法庭处理。

  杜鲁多在演讲中说,这似乎表明,一些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少的加拿大公民权,民选政客而非司法系统,可以决定谁能留在加拿大,「本人认为,这是错误的做法。」

  一个由公民权团体组成的联盟,已在法庭提出对新法的挑战。

  杜鲁多也说,如果是他执政,他早已采取更多手段,干预在埃及被关押的加籍记者法米案。

  他说:「所有加拿大人都知道,他们需要依靠政府。」杜鲁多还感谢穆斯林社区领袖,指他们努力对抗加拿大年轻人思想极端化潮流。

  哈珀周五在同一个会议上,也提及这一点。

  杜鲁多周六也参加多伦多地区的泰米尔(Tamil)、菲律宾社区街头活动。

  邹至蕙∶C-51法案借反恐损人权

  邹至蕙举着印有哈珀总理头像的宣传单,与新民主党的另一位候选人霍勒特(Jennifer Hollett)一道,提醒国民要防备C-51法案对人权的危害。(明报记者摄)

  正当联邦保守党和自由党将竞选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加拿大所面临的经济衰退困境之时,新民主党方面则提醒大家,不要忘记这两个党派在严重违背人权的C-51号法案上同声同气,

  邹至蕙表示,C-51号法案是在加拿大人权保护上的一个大退步,这个法律对加拿大所面临的威胁作了一个太宽松的定义,它甚至把环保主义者定义成环保恐怖分子,把保护权利的第一民族的酋长们也定义成恐怖分子。

  「C-51法案彻底动摇了公正的原则,它给许多非法的逮捕行动和歧视大开方便之门。推行这个法案的政党,完全无视国会审议法案的权利。当穆斯林社区领袖在国会听证会上表达关注时,保守党竟然指责他是同情恐怖分子。我们加拿大之所以是一个更好的国家,就是因为我们的国民有言论的自由。」

  邹至蕙还强调,联邦新民主党提醒国民关注C-51法案,并非回避此次大选中的另一个重要议题,提振经济,但她与选民接触时,总有选民提问,怎样才能否决C-51法案。

  「我们在重振加拿大经济上也有自己的计划。我们打算降低小企业的税负,从目前的11%降至9%,这可以带来更多的工作机会,因为加拿大80%的就业人口是获聘于中小企业。对于有创新成果的企业,我们会有资助计划。我们还有关于公共交通、儿童看护以及最低工资等问题的一系列计划。但选民们的其他意愿我们也要尊重。」

  移民部∶无证件即无事实 15年夫妻不是夫妻

  移民部办理夫妻团聚移民申请时,申请人有责任提出结婚证书。

  一对来自越南华裔夫妻在办理家庭团聚移民时,因某些步骤上的疏忽而没有获得越南政府颁发的结婚证书,导致丈夫虽然再三强调他们夫妻的事实婚姻,但移民部秉公处理以当事人缺乏结婚证书拒绝受理,事主虽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但法院驳回其申请。

  法院本月发出判词,现年57岁的越裔加国公民唐某(Vinh Quoc Tang,音译),与现年41岁的越南公民曹女士(Thi Thu Ba Cao)于2000年11月21日在越南举行了佛教仪式的婚礼。

  婚礼结束后,越南当地掌管结婚登记的人民委员会告诉唐氏夫妇,在婚礼结束10天之后领取他们的结婚证。但10天未到,唐某就已经返回加拿大。当曹女士按期前去领取结婚证时,人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知曹女士,必须是夫妻俩同时亲身到来才能领取结婚证。

  虽然发生了上述情况,唐某直到5年之后才返回越南。曹女士于是再次联系人民委员会,希望可以拿到结婚证,而办公室方面则回复称,相关证件已无影无踪。

  2008年,唐先生的岳父向人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确认申请,请对方证实唐某和曹女士的确已结婚。人民委员会仅证明,2000年11月21日曾经有过一次婚礼。

  2010年,唐某向加拿大驻新加坡领事机构递交夫妻团聚移民申请,签证办公室官员认为,唐某和曹女士并无事实婚姻,因此拒绝了申请。唐某于是向移民及难民委员会提出上诉。

  2013年8月22日,移民及难民委员会要求唐某出具越南法律认可的文件,以证明他与曹女士的婚姻关系,称人民委员会提供的前述确认文件,不足以在越南证明两人的合法婚姻。

  2013年11月19日,唐某向移民及难民委员会去信解释他与曹女士的处境,以及为何不能获得结婚证书。移民及难民委员会调查发现,越南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前去人民委员会领取结婚证,是获得这一文件的必要步骤之一。而唐某则辩解称,没有结婚证并不影响婚姻的事实。他随信附上加拿大律师Yehuda Levinson的法律意见,以说明外国婚姻的合法性。

  加拿大移民部则坚持认为,唐某和曹女士没有结婚证,说明婚姻登记所必须的步骤没有达成。移民及难民委员会也认为,唐某和曹女士没有结婚证,即这个婚姻从未被登记或生效,因此曹女士也不被认定为唐某的妻子,所以不能以夫妻团聚理由移民。

  加华移民留学中心副总裁吴冰表示,申请夫妻团聚移民的途径,主要是正式登记注册的夫妻或者是长期同居的人,但如果这两个途径都走不通的时候,就要想办法证明申请人就要想办法证明自己有事实性的夫妻关系。

  「已经登记注册了的夫妻,最重要的文件就是婚姻登记证书,因为那是申请的基础;如果夫妻两人没有婚姻登记,只要在本地同居1年以上,也可以以同居男女的身分申请。

  还有一种是第三类,男女双方既没有结婚,又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两人无法长期同居,那就要提供别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有夫妻的事实。」

  吴冰指,所谓的特殊原因,有的是男女双方中有1人因工作长期外派,有的是因为宗教迫害等等。

  「这时候申请人就要证明两人的亲密度。比如,两人在海外同居至少1年以上;男女双方存在供养关系,无论是男的供养女的,还是女的供养男的;两人已经有了孩子;两人有共同财产如共同帐户,有共同消费、支出的财务纪录;两人每天联络的通讯网络纪录;双方经常有探访等等。」

  吴冰表示,总而言之这些证据要符合正常人对夫妻关系的理解,如果几年内双方都没有什麽往来,那就不合常理了。

  移民顾问黄国为表示,类似缺少结婚证书,又没有事实同居的移民申请,当事人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再钻牛角尖以已婚夫妻的身分来申请,而应改用两人存在亲密关系来申请。

  「一开始当事人就采取了错误的策略,而且是一错再错,浪费时间和金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改用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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